為保護改善環境,防治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,7月30日,山西省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法規新聞發布會上介紹《山西省禁止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規定》(以下簡稱《規定》)內容,并公布《規定》有1年宣傳期,于2022年7月1日起實施。宣傳期后按照名錄管理,確保與國家政策銜接一致。
山西省人大常委會環資工委副主任王志剛表示:白色污染是全球性問題,“禁塑”正在成為世界各國保護環境的共同舉措。2018年以來,全球掀起“禁塑”浪潮,越來越多的國家和地區出臺針對一次性塑料制品的禁令。通過地方立法,可以增強公眾的環境資源保護意識,推動改變消費習慣,形成綠色生活方式。
《規定》中規定了禁止、限制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實行名錄管理。山西省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禁止、限制名錄,名錄中應當包含實施品類、實施地區、實施行業、完成時限等內容,并實行動態調整。
同時,規定了農用薄膜管理。農用薄膜生產者應當確保產品質量,銷售者不得采購和銷售未達到強制性國家標準的農用薄膜,使用者不得隨意棄置、掩埋或者焚燒,應當建立健全農用薄膜回收利用體系,支持以舊換新、有償收購。
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替代材料和產品的研發、引進和推廣,對生產替代品企業給予財政補貼、政府采購、綠色信貸、人才引進等支持,應當建立全生物降解塑料產品認證制度和全生物降解塑料標識制度。
同時要求開展宣傳活動,學校應當開展知識普及和教育。鼓勵公眾減少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。經營場所管理者應當建立管理制度,經營者在經營場所應當設置提示標識,電子商務、快遞、外賣等行業應當建立健全行業管理制度。
個人違反規定,在經營活動過程中使用或者提供使用禁止、限制名錄內的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的,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或者城市管理等部門責令改正;拒不改正的,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一下罰款。
單位違反規定,銷售禁止、限制名錄內的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的,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,沒收違法銷售的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;拒不改正的,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;有違法所得的,沒收違法所得。